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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宅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论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管理方法的通知

渝环〔〕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区县(自治县)计划自然资源局、住宅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利部、农业农村委员会、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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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范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计划自然资源局、市住宅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部、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林业局联合“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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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6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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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以下称为损害修复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包括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接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宅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赔偿的权利人指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事业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负责损害修复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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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法所称损害修复项目是指明确违反法律法规引起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体(以下称为赔偿义务人)有必要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文件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项目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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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义务人亲自或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关对由此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展开的修复项目(以下称为原位修复项目。

(二)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替代修复项目(以下称为替代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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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实施 原位修复项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赔偿义务人亲自或者第三方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判断报告书、协议赔偿协议或者诉讼审判文件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包括环境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提交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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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义务人可以委托自己或者具备补救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委托第三方机关修复的,应当在修复施工合同中约定修复方案的预定目标和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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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义务人在修复工程结束后,要求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判断。

(四)根据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判断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在本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开修复效果,该修复项目完成。

修复中需要调整修复方案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组织,经专家审查实施,并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提交变更复印件。

第六条 实施替代修复项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建〔〕293号)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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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并接受专家审查。

(三)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修复施工单位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修复施工合同中约定修复方案的预定目标和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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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复工程结束后,修复施工单位要求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判断。

(五)根据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判断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在本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开修复效果,该修复项目完成。

修复中需要调整修复方案的,修复施工单位的组织,经专家审查实施,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提交变更复印件。

第七条实施原位修复的赔偿义务人或者实施替代修复的施工单位,在修复施工前,必须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提交修复施工合同、修复施工计划(包括修复资金的安排、修复进度的安排和修复目标)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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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修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修复方案施工,加强修复施工过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防止二次环境污染的发生。

第九条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结束后,实施原位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和实施替代修复的施工单位应当制作修复全过程总结报告和施工全过程台帐,提交给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 施工全过程台帐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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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复工艺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设施的运行记录、污染排放监视记录、修复工程竣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工程监理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记录、监理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项目资金录用情况报告

(4)关联图纸。 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局图、修复范围图、污染修复工艺流程图、修复工艺图像记录等。

第十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在收到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后,必须立即委托第三方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后,当判断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的预定目标时,原位修复项目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修复方案的预定目标继续修复,替代修复项目由替代修复施工单位按照修复方案的预定目标继续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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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必须立即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法自印刷之日起30天后施行。


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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