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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港口设立19家免税商店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为了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丰富国内消费者的购物选择,方便国内消费者在中国购买国外产品,决定增加和恢复口岸免税商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税商店进港政策公告如下:

国务院关于在港口设立19家免税商店政策的公告

一、口岸免税店

口岸免税店是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水口岸等偏僻地区设立的营业场所,根据规定对入境旅客免征进口税。国家特许免税商店进入港口。

二。销售对象和条件

口岸免税店适用于未办理海关入境手续的旅客。进入口岸的免税商店购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入境旅客凭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证件购票;如果您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入境旅客将购买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2.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是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凭证应按照规定获取。

三。免税

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免税商品类别

免税商品主要是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限制购买的具体商品类别和数量请参见附表。

V.免税购物金额

在保持居民旅客入境货物5000元免税限额不变的基础上,允许在口岸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境外免税购物总额不超过8000元。

第六,购物过程

在港口的免税店购物后,入境旅客将被带进中国。在同一港口,既有出境免税商店,也有入境免税商店。如果入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商店预订并存款,他/她将被视为在港口的入境免税商店购物。

国务院关于在港口设立19家免税商店政策的公告

本公告将于2016年2月18日起实施。

特此宣布。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国务院关于在港口设立19家免税商店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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