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89字,读完约4分钟

重庆出台了新的疫苗流通和接种条例

根据华龙的说法。com:2016年9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通知》:

一是全面实施疫苗集中采购。

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给公民,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使用计划。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批后,通过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二种疫苗是由公民根据“知情、自愿和自费”的原则种植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级公共交易平台上组织集中采购。具体采购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重庆出台的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新规也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市卫生计生委可以根据传染病疫情防控、疫情需求和疫苗供应情况,实施部分疫苗的应急采购和调配,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严格规范疫苗销售行为。

疫苗生产企业销售疫苗时,应提供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每批生物制品检验或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的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第二种疫苗不得销售给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在购买和接收疫苗时,应当从疫苗生产企业取得上述证明文件,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超过2年,以备备查。

重庆出台的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新规也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第三,统一疫苗的分配。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或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企业按照采购合同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受委托经销疫苗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经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向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和发放一级疫苗,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疫苗接种单位发放或供应一级和二级疫苗。

重庆出台的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新规也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四、确保疫苗的全程冷链储存和运输。

疫苗生产企业、受委托发放疫苗的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采取严格措施,确保疫苗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不脱离冷链,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定期监测和记录温度,保存2年备查。

重庆出台的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新规也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接受或者购买疫苗时,应当索取疫苗储存和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核实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在家长普遍关心的接种管理方面:重庆市采取集中接种服务模式。原则上,每条街道至少设立一个疫苗接种诊所,服务半径为5公里;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服务半径为10公里的疫苗接种诊所。在服务半径超过上述标准的地区,应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

重庆出台的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新规也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预防接种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格,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预防接种人员应遵循《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实行“三查七对”制度,严格执行预防接种通知、登记、预防接种、观察和不良反应处置等预防接种程序。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禁止非法采购、销售和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财政部门统一收支,集中核算管理,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重庆出台的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新规也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可以组织实施紧急预防接种和大规模预防接种。跨县(自治县)或全市范围的紧急接种和大规模接种由市卫生计生委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大规模接种。

重庆出台的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新规也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5.重庆也将全面实施补偿政策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助人员进行补偿的,补偿费用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接种异常反应,受者需要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鼓励探索建立通过商业保险对接种异常反应接受者进行补偿的机制。

重庆出台的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新规也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第六,建立疫苗全程可追溯体系

《通知》要求疫苗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和使用信息,确保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备查,直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

重庆出台的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新规也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涉及退回疫苗的,必须通过原渠道退回。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两个部门的监督下退货。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电子药品监管码实现最小包装单位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全过程的可追溯性。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出台的疫苗流通和疫苗接种新规也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地址:http://www.ccqdqw.cn/cqyw/65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