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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警察法的修改

据《重庆晨报》报道,公安部网站近日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改稿)的意见。修订后的草案从原来的52条增加到109条,这极大地修改了这部法律。草案还规定,每年的7月6日将被定为人民警察日。

如有必要,可以在修改警察法以征求意见时实施网络控制

具体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拒绝服从安全距离命令,你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后的草案增加了新的情况,即可以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实施后拒绝逮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实施后拒绝逮捕、逃跑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押罪犯聚众闹事、聚众闹事、谋杀、逃跑、抢劫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警卫、物品和目标遭到暴力袭击或者破坏,或者有遭受暴力袭击或者破坏的迫切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手段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如果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并且没有时间进行警告或者警告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有害后果,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车辆,拒绝服从人民警察的停车指令,或者为了消除侵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拒绝服从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武器的,有权依照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在什么情况下不应使用武器?

失去攻击和逃跑能力的人不得使用武器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限制使用武器的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但不得使用武器制止,除非会发生更严重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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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犯罪人是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的;

(二)罪犯在人群聚集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可驱逐的、统一的警用装备或者武器:

(a)罪犯停止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

(二)罪犯丧失继续攻击、抗拒逮捕和逃跑的能力。

人民警察使用警用装备和武器,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因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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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的新规定是什么?

一线警察可以在工作25年后退休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后的草案在人事管理和职业安全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人民警察的职务和职责,国家规定了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工作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工作25年以上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事警务工作20年以上的人民警察,可以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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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人民警察因公负伤致残的,享受与因公负伤致残军人同等的国家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死亡、致残或者死亡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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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出“袭警处理”

如果袭击警察构成犯罪,他将被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第69条提出了“袭警的处理”。对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进行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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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各种控制的范围

以防灾难等。

经批准后可由网络控制

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或者上述灾害、灾害、事件迫在眉睫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和禁止人员和车辆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时间通行、停留和通行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控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施网络控制。

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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