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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业内人士介绍,对比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说明3》在起草中重复了以下指导。 一是重视道德风险的防范二是重视保险客户的保护三是帮助保险创新四是明确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 从6个方面说明了保险法中有争议的部分。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细化规定处理争议”

确定人身保险的好处并自主审查,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 为了防止为取得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投保人应当订立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利益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保险金支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承认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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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保险业人士表示,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他人投保而受到损害,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这类影响合同效力、社会公共利益的若干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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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死亡保险的相关规定

部分保险企业在承保死亡保险时未主动审查订立死亡保险是否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问题的,细化《解释3》第1条《保险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保险法第34条 可以在合同签订时制作,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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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表示,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担保对象,关系重大。 《说明3》将其细分,目的是防止死亡保险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

确定体检和忠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

人身保险企业在承保特定险种时,应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管理风险。 但在实际审判实践中,被保险人在按照保险企业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投保人存在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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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这个问题,《解释三》第五条确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如实告知投保人不能免除义务,鼓励最大的诚信。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体检结果仍同意签订保险合同,构成弃权,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不这样做,就违背了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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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为了防止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长,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及时缴纳某一期间的保险费而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7条建立了恢复制度,其规定的恢复效果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协商、协商”,通过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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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基本恢复效力。 但是,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度在中止期间显着增加。 为了防止保险人在收到恢复申请后长期不答复,《说明3》第8条规定保险人的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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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主体,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业内的专家解释说,实践中的受益人指定通常由保险方式条款事先制定,由投保人或受益人选择。 保险形式条款不确定,加之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受益人如何明确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因此,《解释三》第9条规定了存在的争议突出的情况,投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应当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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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受益人的变更,《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参考相关办法,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在出现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时生效。

规范医疗保险的风格条款,维持对价的平衡;

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类型。 保险专家表示,目前在医疗保险风格条款商业医疗与社会医疗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的基准核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条款的效力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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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和投保人保险费支付应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扣除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在征收保险费时,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保险人应当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标准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 但是,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立即接受医生诊断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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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解释三》还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死亡推定、故意犯罪的何种认定等作了规定。

保险业人士表示,《解释三》的出台,是保障保险客户,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妥善解决当事人纠纷,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保险领域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细化规定处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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