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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志翔,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住汉族、中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城关解放路65号、山东省五莲县安顺花园3号楼3单元202室。 所属城关居民委员会,洪凝司法所。 身份证号码: 371121199507220014。 年12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浦刑初字第4563号刑事判决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刑期为年9月14日至年12月13日,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年3月24日移送我监狱二监区服刑。 年11月17日至年11月23日监狱内公示。

“罪犯王志翔假释一案”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前科劣势情况:无。

履行判决义务时:无。

第一个犯罪事实:年8月26日17时左右,这名犯人与他人合作,携钢管来到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金京路双桥路附近,与约定而来的刘兵、马韬、王一桐打架,致使刘兵、马韬受伤。 经过鉴定,刘兵构成轻微伤口。 马令构成轻伤。

“罪犯王志翔假释一案”

该犯最近确实有悔改的表现,社区矫正组织在执行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不再有犯罪的危险,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服法方面:该犯入狱以来接受教育,对自己所犯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认罪并提出了法书。 “法院清楚地认识到我的犯罪事实,证据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合法,公平公正,我认罪服法。”“为了自己的犯罪,我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是受害者家庭的挽回手段。” (见卷21-24页)

“罪犯王志翔假释一案”

2、遵守监狱纪律方面:该犯入狱后可以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扣分情况。 (参照卷25 )

3、“三项”教育方面:该犯入狱后可以认真参加“三项”教育。 (见第26页)

4、劳动生产方面:该犯入狱后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劳动态度端正。 从事拖鞋加工作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年4月到年9月累计完成定额3016工时,实际完成定额3016工时。 (参照卷27 )

“罪犯王志翔假释一案”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确定,可以对罪犯王志翔进行社区矫正。 (见卷40页)

该犯入狱以来,先后获得3次表彰(年10月、年3月、年8月)、1次功绩(年3月)。 从年1月到年9月的得分评价得分为119分,没有减分,比较有效的得分累计为119分。 (见卷32-39页)

“罪犯王志翔假释一案”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假释罪犯王志翔。 特别要求裁定。

“罪犯王志翔假释一案”

一致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宝山监狱(公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卷宗材料一卷一本40页。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王志翔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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