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58字,读完约2分钟

甘肃省兰州监狱报告罪犯马福成减刑案件,我院已经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下。

“罪犯马福成减刑一案”

马福成罪犯,男,1970年2月8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现关押在甘肃省兰州监狱。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 2000 )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福成犯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将罪犯马福成的处罚改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为2003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 本院于2007年1月25日扣除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为2003年9月18日至年1月17日)。 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扣除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刑期为2003年9月18日至年9月17日)。 本院于去年1月10日扣除有期徒刑1年5个月(刑期为2003年9月18日至年4月17日)。

“罪犯马福成减刑一案”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自该犯上次减刑以来,可以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被表彰的有6次,记录功绩的有3次,罪犯改造的有积极分子1次,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 建议将该犯减刑一年零两个月。

“罪犯马福成减刑一案”

公示期为5日(年1月22日~年1月27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拨打0931-8563327或致函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马福成减刑一案”

地址:http://www.ccqdqw.cn/cqyw/291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