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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德明,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乡余良村7组40号。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年11月26日作出()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李德明犯盗窃罪判处3年8个月,罚款50000元,刑期从年3月15日起至年11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年12月18日入狱 服刑期间没有变更刑期。

“罪犯李德明减刑一案”

服刑人员改造期间有忏悔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法: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入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服从法服的判断,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纪律方面:严格遵守监督规则,严格服从干部和警察的管理,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考试取得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很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吐,基本上可以实现和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性。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至去年1月25日,犯罪分子李德明获得了1次记功奖励、2次表彰奖励,有悔改的表现。

如上所述,罪犯李德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督规则,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的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罪犯李德明扣除有期徒刑四个月,特别要求审查裁定。

“罪犯李德明减刑一案”

一致性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

二月十五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李德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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