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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信王某租赁经营的店失火,财产损失达30余万元。 日前,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城市供水机构承担20%的责任,赔偿王某经济损失60765.17元。 房屋租金贷方负10%的责任,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30382.58元。

“灵宝一商店失火 法院判处出租方和城市供水单位各担其责”

据说王某租用某公司所有的房子开店。 年2月3日凌晨1点左右,王某经营的商店发生火灾,店内货物严重损坏。 灵宝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灭火,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使用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放火的可能性,不排除起火处电源线故障或外来火源。 起火地点位于店铺北侧内北壁以东,高度在地上26米的架子上。 经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火灾造成王某财产损失298325.83元,鉴定费5500元,共计303825.83元。

“灵宝一商店失火 法院判处出租方和城市供水单位各担其责”

王某认为,灵宝市公安消防大队在灭火中,由于靠近火灾现场的消防栓生锈,无法立即取水,作为城市供水机构灵宝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灵宝城投企业),没有履行供水责任。 有房屋租金贷方的单位未尽消防检查义务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王某向法庭起诉灵宝城投企业和某单位,要求二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89497.80元,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灵宝一商店失火 法院判处出租方和城市供水单位各担其责”

灵宝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表示,2005年8月,被告灵宝城投企业总体上接受灵宝市自来水企业为其下属单位,灵宝市自来水企业为城市供水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审判中,两被告没有同意调停。

“灵宝一商店失火 法院判处出租方和城市供水单位各担其责”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商店经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经营的商店失火,造成财产损失,应当负首要责任。 被告灵宝城投企业作为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防栓等消防供水设施,但未依法维护市政公共消防栓,致使离火灾现场较近的消防栓生锈,不能正常采用取水,影响灭火的最佳效果,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某单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未尽到租赁房屋消防管理检查、监督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王某提出的鉴定费用也应按上述比例由被告承担。

“灵宝一商店失火 法院判处出租方和城市供水单位各担其责”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实际,灵宝法院认定原告王某损失共计303825.83元,原告王某应负70%的责任,被告灵宝城投企业应负20%的责任,被告某单位应负10%的责任,灵宝审判 (宋清波李树立)

“灵宝一商店失火 法院判处出租方和城市供水单位各担其责”

作者:宋清波李树立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灵宝一商店失火 法院判处出租方和城市供水单位各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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