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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海鸥画 相对于“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打击力度要小得多 现行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积极说明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重受贿、轻贿赂、惩治贿赂犯罪时”手软“的现象 近年来,丁书苗案等行贿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暴露了行贿犯罪的“主动性”和腐蚀公权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舆论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的呼声也进一步加强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 《解释》分别从情节和金额两方面体现了对受贿和行贿的打击,是对行贿从宽情节给予严格限制的规定,体现了中央遏制腐败源头、严惩腐败的决心。 关于这个话题,记者委托了省法学会副秘书长秦伟进行详细解读 严格转变模糊地区的解决 记者:相对于“受贿罪”,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着对“受贿罪”的打击,但并不是告发了受贿者,而是行贿者免责, 秦伟:长期以来,惩治腐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受贿较重的问题 一个办事机构为了顺利核实受贿犯罪,一般与行贿者进行“辩诉交易”,开辟对行贿犯罪的网络,或者以大幅度处罚为交换条件,鼓励行贿者认罪,或者揭发受贿者的犯罪,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判处 另一个立法理由是,受贿罪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为前提,受贿罪以“谋非法利益”为前提。 “非法好处”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司法实践中,好处是否“正当”还不太清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党的十八大以后,行贿犯罪的解决有了一个转变,考虑到原本对行贿者的严格责任,有可能不利于行贿、受贿双方形成更加牢固的利益同盟,打击受贿犯罪。 现在,人们认为,严厉追究行贿者的责任,有助于从行贿的源头抓起,抑制受贿犯罪的发生 这种观点的一些变化是严重转变行贿犯罪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设定苛刻的条件,防止从宽到无 记者:过去有几百万元行贿,几千万元不被追究责任的地方,这种情况今后会怎么样? 秦伟:《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和幅度上进行了重要调整,对受贿罪的减轻或者免除设定了更严格的适用条件,决定在受贿人被起诉前积极提出贿赂行为,“在解决犯罪较轻、重大案件上, 为确保司法机关准确掌握和严格适用,《解释》确定了对“犯罪轻”、“对解决重大案件有重要作用”、“重大案件”等规定的具体理解 例如,只有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为较轻的犯罪,判断为已经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在省级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为重大事件 还详细列举了“在解决重大事件中是否发挥重要作用”,这些都是为了处理过去贿赂者慷慨解囊的无边、无度的问题 记者:《说明》观察到将受贿罪的起刑点从原来的1万元调整为3万元。 这是不是意味着贿赂不到3万元就不会被追究责任? 秦伟:《解释》提高了认定受贿罪的相关金额标准,不仅将受贿罪的起刑点由原有的1万元调整为3万元,还提高了受贿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金额标准,达到了原有规定的“2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绝对不能认为贿赂不足3万元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受贿罪门槛中还增设了“额度+情节”的追诉标准 贿赂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并且有下列较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贿赂三人以上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贿赂的;(三)通过行贿谋求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违法活动的;(五)贿赂司法工作人员,影响司法公正 这样的规定,虽然行贿行为金额少,但行贿范围广,首要考虑的是向特定行业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买官、损失大、影响差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这些行为实施刑事制裁 适应新形势行贿的“身边人”同罪 记者:行贿者往往给官员的妻子、孩子、秘书等“身边人”制定行贿目标,该如何认定这类行贿行为? 秦伟:实践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身边人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身边人行贿的现象客观存在,且相当普遍,危害较大 将这种行为补充到《刑法》的管制范围内,是针对严密的刑事法网,彻底堵塞行贿者的“生存、活动空之间”所必需的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利用影响较大的受贿罪”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对应于增加了“对影响较大的人进行受贿罪”的新罪名,你列举的行贿行为可能触犯这一罪名。 关于“向影响较大的人行贿”,《解释》规定,向影响较大的人行贿的定罪适用标准与行贿罪相同。 本报记者左燕东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新司法解释来了:严格限制行贿从宽解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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