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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余红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长兼未检主任

年4月下旬的一个下午,被告乐燕( 22岁)为3岁的女儿李某甲和1岁的女儿李某乙确保了少量食物和饮水后,锁门出门,同年6月21日发生事件未回家,2名幼女饿死。

“[讲述]余红:我所经历的南京“饿死女童”案”

得知第一时间这个事件通过了网上的信息,当时的第一个心情很震惊! 不仅是我,我身边的所有人都很惊讶! 在经济快速发展水平很高的南京,居然会发生两个幼儿饿死的悲惨事件。 事发几天后,作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检查负责人的我,在领导安排下,率领另一名业务骨干和书记员组成了临时事务组,开始了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讲述]余红:我所经历的南京“饿死女童”案”

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我事先介入了侦查工作,开展了同步审查,指导侦查人员收集证据。 但是,事情并不像我想象的那么简单。 行为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抚养者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有遗弃或虐待的可能性吗? 嫌疑人乐燕有吸毒史,会不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一连串的问题接踵而至,接着,平面媒体的帖子就此事件层出不穷,似乎还未被审查。

“[讲述]余红:我所经历的南京“饿死女童”案”

我心中也一直发生着这样的问题。 为什么母亲要抛弃亲生亲人呢? 除了将乐燕绳绳之以法之外,我应该做什么不让这样的悲剧重演?

经过20多天的加班审查,案件事实已经明朗,因此评价这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在一起。 这类事件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因此,我将案件和相关判例与案件组其他同志一起深入研究,要求侦查机关在乐燕做的义务和做的能力等方面补充证据,4次书面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共30多条,通过侦查人员的协助和取证,原只有两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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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第一次考核乐燕时,我的考核起诉工作面临了新的挑战。 在这个事件的过程中,乐燕再次怀孕,感情也变得极其不稳定。 因为她对自己的未来失去了希望,所以产生了“破裂”的想法,我很抗拒,一点也不配合我的留言。 我该如何打破这个僵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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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乐燕带回正道,为了她腹中的新生命,我必须帮助她。 为了让乐燕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我给了同事和乐燕越来越多的司法人文关怀,又见面又说话,了解了其心理状态,安抚了他,缓解了紧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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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开庭前两天,正好是中秋节前一天,我和同事特意准备月饼、水果等食物拜访她,和乐燕聊了很多生活话题。 出门前,乐燕对我说,她很感动。 这是她长这么大了才吃月饼。 听了这话,我知道她对我渐渐建立了信任和理解。 审判中,乐燕怀着平静的心情,如实供述,在我们发表公诉意见后,流下了后悔的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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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燕在法庭上留下了悔恨的眼泪

年8月12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乐燕提起公诉,同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判决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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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乐燕坐牢期间,我又去看了她。 她告诉我,她在努力改造,学习缝制。 她说她希望早点出狱,自己为孩子做衣服。 听到这个,作为未检查的检察官,我很高兴我以前所做的一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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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事件的背后,凸显了我国儿童监护制度的缺失,全社会都在关注留守儿童、留守家庭等特殊家庭儿童。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也经常陷入沉思,为什么会发生本案,检察机关在努力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吗? 在分院指导下,我们未经检查与院研究室一起,深入调查,向南京市委政法委提交了“江宁饿死儿童事件反思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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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我们又以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向南京市人大提出立法建议,重视儿童监护不足问题,希望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加强和规范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们的建议受到南京市第一领导的充分重视,经过一年多的制定、编辑、审议,于年5月1日,《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法制记者马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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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

年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的居民家中,一岁和三岁的女孩在家中死亡,尸体腐烂。 女孩的母亲失踪了一次。

警方称,该区麒麟派出所民警在访问辖区居民乐某(女,22岁,建邺区人)时,发现2名女儿( 3岁和1岁)均死在家中。 经过调查,乐某有吸毒历史。 年2月因吸毒被公安局治安处罚,由于正在喂奶,没有执行行政拘留。 那两个女儿平时由乐某本人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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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地媒体报道,6月21日晚,乐某在汉堡店内被公安发现,时乐某再次怀孕。

年9月18日,南京江宁区饿死少女案公开审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饿死少女的母亲、吸毒女乐燕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认为,乐某知道两个孩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饥渴而死,但直到6月21日事发时仍未回家,两个孩子死在家中,疏于照顾造成的悲剧。 因此,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乐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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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点:过失还是故意?

一位律师指出,乐某是过失还是故意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过失致死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过失不想产生危害结果,而故意杀人就是放任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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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还表示,乐某有抚养保护的义务,对于长期隔离封闭儿童的行为,完全可以预见其行为的后果,避免发生这样的后果,但她对这一后果的发生视而不见。 分析认为,这是因为它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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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的抚养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乐某入狱后,新生儿的抚养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律师表示,孩子的抚养可以交给父亲、祖父母、祖父母等其他监护人。 实在不行的情况下,孩子可以由社区或村委会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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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拯救被抛弃的“孩子们”的生命

审判长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赵兴武处长在审判结束后提出的司法建议如下。 “该事件给我们的警告是:它是如何加强特殊家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保障机制,在立法层面细化儿童监护制度和相关问题,增强可操作性。 如果没有对监护人责任的严格完整的规定,就不能给孩子最基本的保障。 全社会要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执法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保护现实生活中乐燕这样的家庭、类似的孩子、流浪儿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权益,不让其悲剧发生。 ”。

“[讲述]余红:我所经历的南京“饿死女童”案”

饿死的少女事件也是全民禁毒科的

这个少女饿死事件因毒品而心碎。 当事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让人认为不仅仅是“恶有恶报”的感慨和快意。 我们身边吸毒的人不少,吸毒引起的家庭悲剧和社会痛苦也日益突出,因此,国家始终致力于推进吸毒危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随着新型毒品持续侵蚀年轻一代,禁毒斗争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必须尽快形成全民禁毒的格局。

“[讲述]余红:我所经历的南京“饿死女童”案”

在南京饿死女孩的事件,也是全民禁毒科。 通过这个课程,人们学到的知识不仅是毒品的危害和邪恶,也是人的家庭、伦理和社会责任。 从责任、道德情感、社会伦理、法律规则来看,能抵制诱惑的只有责任,能充满爱、抵制毒品的只有责任。 (综合中国信息网法制日报京华时报浙江禁毒网)

“[讲述]余红:我所经历的南京“饿死女童”案”

(原标题: [说话]余红:我经历的南京“饿死少女”事件)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讲述]余红:我所经历的南京“饿死女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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