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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撰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年10月17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届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订如下。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业,反复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复充实民主主义,反复严格依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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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评级为“(三)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动员不得超过四百五十人。 人口不足5万人的情况下,代表总名额可以在140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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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第四项撰写说:“(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动员不得超过160人。 人口不到两千人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在四十五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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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 “根据前款规定重新明确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重新明确代表名额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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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评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机关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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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区的市、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本决定再次明确。

本决定自每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编撰,相应调整和重新公布条文的顺序。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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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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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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