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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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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事整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总体应急预案》,从2006年1月8日开始公布并实施。 立法的目的是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处理突发公共事项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项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共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各种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性、控制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通常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大)和ⅳ级(通常)四级。 本预案适用于超越省级行政区划或超过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本手册指导全国突发公共情况应对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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