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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于5月28日表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习近平国家主席在第45号主席令上签名发表。 民法典共7篇,1260条,每篇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6月4日开始,长安新疆集中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全文),让大家学习。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通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规定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一般、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安全地把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一般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方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受益人必须支付车票费或者运费 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路线或一般路线的运输增加票价或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价或运费。 第二节旅客运输合同第八百一十四条旅客运输合同在承运人向旅客签发票时成立。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性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必须按照比较有效的票上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上车。 旅客持有无票乘车、超程乘车、越级乘车或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车票乘车时,必须补票费,承运人可以按规定加票费。 旅客不支付票价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旅客运输合同旅客丢失票的,丢失给承运人的,可以要求补充,承运人应当再次收取票价和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在票上记载的时间上车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款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处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款,也可以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必须满足约定的限量和类别要求。 超过限量或者违反类别要求携带行李的,必须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威胁运输工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或违禁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卸下危险品或者违禁品,销毁或者提交有关部门。 旅客多次携带或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时,承运人必须拒绝运输。 第八百十九条承运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通知旅客安全运输应观察的几个事项。 旅客对承运人的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要积极合作与合作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必须按照比较有效的票上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承运人出现延误运输或其他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旅客注意,采取必要的配置措施,根据旅客的要求换乘其他班次或退款。 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不得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款或者减收。 提高服务标准时,不得加票费。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应当尽量救助运输中、急症、分娩、遇难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必须对运输中旅客的死伤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死伤者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说明死伤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有优惠票或经承运人许可登机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运输中旅客随身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运输合同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进行货物运输时,必须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指示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人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托运人申报不真实或者泄露重要情况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货物运输需要批准、检查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完成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十七条托运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方法包装货物 包装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百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十八条托运人托运可燃性、爆炸性、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危险品,制作危险品的标识和标签,向承运人提交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止措施的书面资料,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时,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免发生损失。 因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承运人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承运人必须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认识收款人的,应当立即通知收款人,收款人应当立即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查货物 检查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还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查货物。 收货人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数量、损毁等没有异议的,视为承运人按照运输发票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说明货物损坏、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或合理损失以及托运人、受益人的过失造成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还不明确的,根据交货时或者应交货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法运输的,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 在有损失的运输区域发生的,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域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而丢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经收到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归还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托运人或者受益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有留置权。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受益人不明或者受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取货物。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者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承运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运输的各区域承运人就多式运输合同的各区域运输约定承担相互的责任。 但是,这一承诺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者对全过程运输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经营者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应当开具多式联运发票。 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发票可以是可转让发票,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发票。 第八百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失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了多式联运发票,托运人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多式联运的运输区域的,多式联运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域运输方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运输区域不明确的,依照本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新华社原标题:《[学习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809-842 )》原文

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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