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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体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发行民事裁决书,审查经过诉讼波折的“常州毒地事件”。 这个消息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5年前发生的“常州毒地事件”,数百名学生异常生病,引起了全社会的关心和公愤。 之后,有名的环境保护团体“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合作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但诉讼的过程被锁定了。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对涉案区划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事业,环境污染风险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同时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查、环境修复事业还在实施,原告方面提出公益诉讼的目的逐渐达到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命令共同承担案件的受益费189万余元。 公益需要不仅仅是滑铁卢,还需要为“天价诉讼费用”支付,一审判决中一时舆论骚动,原告也上诉了。 之后,二审判决结束了“天价诉讼费用”,为3家污染公司道歉,支付了原告的律师费、差旅费23万元,但原告驳回了消除污染影响、恢复生态的核心需求。 也有舆论认为二审判决其实赢了环境保护团体的面子,却输给了里子。 到目前为止,关于环境公益的诉讼并没有实现其本来的目的。 污染公司已经明确,污染责任也钉在木板上,但相关的三家污染公司不需要出资治疗污染,政府买东西,其本质是对纳税人冤枉头。 这样的结果不仅辜负了社会的期待,也不可避免地偏离了“谁污染谁”的法律精神。 因此,“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坚持不懈地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这次进行的审判裁定,一定是对社会关心的有力应对。 预计最高司法机关的介入可以彻底明确围绕这个事件的各种争论,使公平正义真正落地。 并且,从更长期的立场来说,“常州毒地案”的再审为打破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全相关制度、现实困境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契机。 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保护的助推器,也是环境保护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手段。 但是,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积累困难、诉讼保障机制不细分等因素,大量环境公益诉讼依然面临着诸多障碍,鉴定高、取证难、起草难等诸多困境吗? 例如,环境保护团体“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盟共同开始了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的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环境损失1000万元。 但是,该事件的环境鉴定费、损害判断费的预算达到数十万元。 在泰州1.6亿元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仅支付一项鉴定判决费就达到了10万元。 对承担举证责任的环境保护团体来说,这些高额的诉讼价格确实是很大的负担。 环境保护团体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不自然的现实。 另外,例如,环境公益诉讼的低事件率在很多地方都很突出。 据一家媒体报道,当一个环保团体向法院申请起草时,法官坦率地通知被告是利税大师,起草受理困难,最终是不可能的。 在大连,一个环境保护团体在一年内提起了两次环境公益诉讼,法院第一次顺利起草,但第二次改称没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其变化的背后是否有别的隐瞒的情况值得怀疑。 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其实折射出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 例如,相关司法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管辖、诉讼请求范围、诉讼费用负担、被告反诉、调停、解约等问题进行了解答,但对有争议和困惑的诉讼资格认定、起诉的主体位次、举证责任分配、说明规则、审判的效力范围等问题, 另外,在制度层面上,环境保护团体为了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缺乏足够的支援机构。 环境保护团体从事公益事业,很多财力有限,但环境公益诉讼由于其专业性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费用远远高于通常的诉讼,不可避免地使环境保护团体陷入无力的境地。 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被告双方的资源、地位、力量等,往往是极其错误的,其结果也不乐观。 因此,为了真正达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初衷,有必要改造、升级现有的制度设计。 这包括完全关联诉讼规则、最大限度地抑制保护地区干扰的空间、建立资源支持机制、消除环境保护团体的担心等。 只有全面打破相关制度的瓶颈,环境公益诉讼才能从梦想变为现实,扎根越来越多的开花,震撼污染者,不打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原标题:《常州毒地方案》再审的现实意义》原文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热门:“常州毒地案”再审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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