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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重庆市上市预定点培育公司财政奖增补方法》的补充通知

渝财规〔〕13号


全市有关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搞好新旧政策联系,大力推进公司上市融资,经过研究决定,对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上市预定点培育公司财政奖补助方法》(渝财规)的一些事项进行如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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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1月16日~年4月4日期间(新旧政策期间),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的要点培养公司符合渝财规则( ) 3号文件财政奖的补充条件的,按照渝财规则( ) 3号文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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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七条要点培养公司三年培养期间实施奖补”的相关复印件确定如下。

1、“以上年度支付公司所得税为基数”是指以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要点在培养公司的上年度支付公司所得税为基数。

2、“缴纳的增加部分”是指自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要点培育公司之年起连续3年,每年缴纳的公司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的增加部分。

3、“3年培养期间内上市的情况下,上市后不获奖”是指市金融监管局认定要点培养公司在该年起3年内上市的情况下,上市后不获奖。 超过3年,在文件比较有效期内满足奖补条件的积分培养公司,自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积分培养公司之年起连续3年获得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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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年11月15日


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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