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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固定业者总分公司增值税汇总关于发放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活动跨越地区迅速发展的一些变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总分机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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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固定业者总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年2月10日

附属品

重庆市固定业者

总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方法

为了适应经济活动跨越地区迅速发展的一些变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总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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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由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批准的市内横断区县(自治县)经营,执行统一计算的总机构及分公司纳税人,应依照本法规定执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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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条件

适用于本方法的总分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分公司已经进行税务登记。

(二)总分公司已取得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

(3)总机构可以正确计算分公司的销售额、价格费用、收款税金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四)总分公司的收入应该比较大。

(五)分公司均由总机构全资或者控股公司开设,在总机构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

(六)到申请受理日期为止,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公司没有未付税金、滞纳金、罚款等的。

(7)总分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必须是a级或b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一)总分公司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申报的,总机关向其主管国税机关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 .纳税人申请报告及《重庆市总分公司统一申报增值税申请书》(附1 )。

2 .总机构和各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申请的其他资料。

(二)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公司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书面报告市国税局。

(三)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共同批准后,发行正式批准文件。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文件进行新闻维护。

四、申报方法管理

总结纳税公司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方法有四种。 一种是“分配汇总计算、预付”的方法。 二是“征收率预付”的方法。 三是“统一缴纳”方法。 第四个是“数量预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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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纳税人填写《重庆市总分公司总结申报增值税申请书》时必须选择申报纳税方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依法共同批准。

五、发票管理

总分公司的发票申请发行可以采取不同的领取或统一的领取方法,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形式。

(一)分别领取。 总、分公司可以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 该区县分公司下属的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公司领取发行。

(二)统一领导。 总机关向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请领取收据,以总机关的名义开具收据的,分公司不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开具或者代理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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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束管理

(一)合计纳税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填写“重庆市总分公司合计申报增值税申请书的取消”(附件二),结算税金,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书面提交市国税局。 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共同批准后,取消发行正式批准文件汇总纳税资格进行申报。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文件进行取消新闻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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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计纳税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书面向市国税局报告,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共同批准后,从发行正式批准文件之日起取消其合计申报纳税资格,按照增值税的通常规定在当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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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分支机构的关系及计算方法发生变化,不满足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2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3 .其他不符合统计申报纳税条件的。

七、其他规定

(一)适用本法的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几个事项由总机构、分公司分别处理。

(二)总结纳税公司在新建、注销或变更工商登记后30天内,总机构报告纸和电子版《重庆市总分公司新闻变更说明》(附件3 ),经新闻变更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构确认后,报告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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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纳税公司发生了本法范围外的增值税征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营业税中全面推广增值税征收增值税的考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在当地征收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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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分别管理管辖区域内公司的纳税申报、发票采用和纳税缴纳等情况,发现增值税纳税申报不真实的,根据适用税率全额填补征税。 调查税金、滞纳金、罚款等并缴纳到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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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依照本法总结纳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不得在36个月内申请取消。

八、本办法自印刷之日起施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市国税局已经同意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分公司的纳税方法,暂时不进行调整,其退出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1.重庆市总分公司汇总申报增值税申请书

2 .重庆市总分公司取消增值税申请书汇总申报

3 .重庆市总分公司新闻变更说明

附件三

重庆市总分公司新闻变更说明

填写单位(公章):

填写时间:

所属区县

分公司名称

地址

举办时期

休息时间

纳税人识别号码

是否明确是纳税申报点。

公司新闻变更证明书

变更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意见

市政厅的意见

关于组织的变化,请附上以下的“√”。

1 .所列机构向公司增加分公司□

2 .所列机构为公司新减支机构□

3 .所述机构为住所变化□

4 .所列机构是纳税识别号码的变化□

5 .所列机构为申报表店调整变化□

6 .其他□

财务主管签名:年月日

确认了下述打“√”的情况的变化是真实的。

1 .所列机构向公司增加分公司□

2 .所列机构为公司新减支机构□

3 .所述机构为住所变化□

4 .所列机构是纳税识别号码的变化□

5 .所列机构为申报表店调整变化□

6 .其他□

(部门印章)

年月日

经过研究,表中记载的机构请按照《重庆市固定业者总分店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执行。


(公章)

年月日

证明:本表一式四份,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一部分,跨区域连锁经营门面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是一部分,市国税局是一部分,公司保留一部分。


关于重庆市固定业者总分公司的修改

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方法的通知

渝财规〔〕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纳税信用管理几个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5号)的规定,“非独立会计公司及信用管理时间不足一个评价年度的公司不参加评级”,“重庆市固定事业者总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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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中“(7)总机关的纳税信用等级必须是a级或b级”修订为“(7)总机关(不到1年的新公司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必须是a级或b级”。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年12月18日


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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