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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监督的重点是什么?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自愿、真实;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罪、返还赃物,是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是否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签署供述和处罚书,是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

(五)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是否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谨防“假口供真宽大”

认罪和接受处罚的案件将受到全社会的监督

《监督条例》共6章30条,从监督主体到监督重点,从监督模式到责任追究,紧密编织了一个监督网络。

重庆市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潘说,在这个监督网络中,监督主体又细分为两个主体,即检察委员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上级检察院的纵向监督,以及业务部门、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检察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的横向监督。

重庆坦白从宽案件监督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所有监管主体都有非常详细的监管责任,无论是怠于行使监管权还是不当行使监管权,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将追究其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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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防止‘假口供真是网开一面’。”《监督条例》起草人、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曾庆云表示,宽严相济制度的核心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如实认罪等六大要素,这已成为监督的核心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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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关键监督内容还包括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是否在场,检察人员是否根据事实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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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领域的控辩对抗诉讼模式正在向控辩协商模式转变,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趋势。”曾庆云表示,正因为如此,控辩双方的谈判不能演变成“私人交易”或“权钱交易”。为了实现这一点,需要一个科学和完美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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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监督条例》不仅充分加强了系统的内部监督,而且明确引入了“外部监督”。

《监督条例》第五章是“外部监督”条款,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对口供和处罚案件的监督。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和公开听证中的口供和处罚案件,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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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相互制约的原则,定期收集上述单位对检察机关处理口供和处罚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件必须按照规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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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坦白从宽案件监督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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