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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网消息(记者郝浩)在寒冷的冬天,屋外变得非常冷清,几乎没有村民愿意出门。然而最近,太平镇村民牟林的庭院大坝却异常繁忙。原铜梁法院住所地法院在此设立“大坝法院”,公开审理原告牟林诉被告夏甲、夏乙赡养费纠纷一案。

“坝坝法庭”进农院 村民家门口学法

那天,寒冷的天气丝毫没有影响村民们的热情。在场的一些村民帮助悬挂国徽,一些人帮助抬桌子、椅子和长凳,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调试音频...一场特殊的“大坝试验”开始了。

“坝坝法庭”进农院 村民家门口学法

林有两个孩子,夏甲和夏怡。夏甲已婚,夏怡独立生活,长期居住在重庆。2005年妻子去世后,林长期独居。随着年龄的增长,林经常生病,而他的孩子们却很少关心林的生活和精神。林要求两个孩子每月支付500元的赡养费,医药费由两个孩子各自负担,被驳回。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多次试图调解双方的纠纷,但都没有成功。林随后将两个孩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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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原告林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法官决定将庭审移至原告家门前的庭院坝。在审判过程中,审判长结合法律法规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两被告人进行了法律解释和批评;两被告承认错误,愿意每月支付原告林300元的赡养费,原告也同意两被告的意见,最终通过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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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法院工作人员还向旁听的村民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取得了良好的审案育人法律效果。

“我们可以听听坝首的法庭,顺便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调解很好。我希望这两个孩子能够认识到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律义务。将来,他们会对他们的母亲更好。林念娘这辈子太苦了!”听到调解结果,现场的村民们七嘴八舌,对这次巡回审判带来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加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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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坝坝法庭”进农院 村民家门口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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