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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管理烟花爆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将安全烟花爆竹知识融入学校教育,培养学生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城市快速路(含城市快速路)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和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区):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第七条在禁入区和场所,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八条重大节日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组织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根据安全环保原则和国家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确定本市可以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禁止经营、储存、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种类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许可的零售点购买,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棚户区和居住建筑的阳台、窗户、走廊和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空设备、建筑物、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和导航车辆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依法制定本居住区烟花爆竹相关事宜的公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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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市专营烟花爆竹。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业务的布局规划和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供销合作组织应当配合零售企业的选择、规划和管理。未经许可,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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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届满后,零售点应当停止经营,及时处理未售出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储存。

第十五条零售点应当向合法批发企业购买烟花爆竹,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零售许可证,并按照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经营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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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证。未经允许禁止运输。

承运人应当携带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路线和有效期运输。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供销合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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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职责的;

(二)对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查处的;

(三)拒绝受理或者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给予许可。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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