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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于9月份实施

据新华网报道,《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于9月份实施。条例实施后,将设立商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提供商业家庭教育服务的单位。

该条例具体规定:

近年来,商业家庭教育服务已经起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未注册、抓边缘、随意终止服务等。在这方面,《条例》规定,商业家庭教育服务必须注册;不登记开展服务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服务,职能部门要依法处理。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于9月份实施,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单位

根据《条例》对家庭教育的定义,商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不是直接针对未成年人。工商登记时,支持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名称使用行业术语,如“家庭教育服务”、“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其业务范围表述为“为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咨询服务”,但应注意的是,不得从事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于9月份实施,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单位

条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非居民父母的责任]

与未成年子女不住在一起的父母也应履行以下义务:

委托其他成年人或监护机构教育其子女;

(二)每周至少一次通过电话、互联网、信函等方式与子女沟通;

(三)每月至少一次与学校和其他监护人交流其子女的学习和生活信息;

(4)每年至少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一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子女的职责。

[离婚父母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协助非监护人行使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儿童的义务]

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并参加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孩子们寻求帮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公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举报、投诉、求助和举报: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于9月份实施,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单位

(一)因父母死亡、失踪、患重病、严重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未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二)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致使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或者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方法对其身心健康有害的;

(四)利用暴力、侮辱等手段实施家庭教育,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的。

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况,可以向上述单位和组织反映。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于9月份实施,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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