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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部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为调整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部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重庆市房产税征收规则清单

一.试点领域

试点地区是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安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九个区)。

二、收藏的对象

(一)试点逐步实施。第一批房屋纳入征收对象是:

1.个人拥有的单户商品房。

2.个人新购买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近两年来主城区九个区内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新建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2倍(含2倍)的住房。

3.重庆市第一套及以上无户籍个人、企业和就业人员新购买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房的购买时间以签订购买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房屋的购买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转移及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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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纳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和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是应税住房产权的所有者。如果财产所有人是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应纳税。产权质押的,抵押权人应当纳税。财产所有人、监护人、抵押权人不在财产所在地,或者产权尚未确定、租金纠纷尚未解决的,保管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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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应税住房产权的,共有人应当主动与纳税人约定。如不同意,税务机关应指定纳税人。

四.税收基础

应税住房的应税价值是房地产的交易价格。条件成熟时,以房地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一旦单户商品房和高档住房纳入应税范围,如果没有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发生变化,都是应税对象,其应税交易价格和适用税率不变。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房屋租金,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V.税率

(一)单户商品房和高档住宅建筑面积的交易单价低于主城区9个区近两年新建商品房平均交易建筑面积的3倍,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税率为1%;4倍以上(含4倍)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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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买一等及以上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金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2)免税区的计算。

免税区的扣除一个家庭只能扣除一套应税住房的免税区。

本办法实施前纳税人拥有的独栋商品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买的独栋商品房和高档住房的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照时间顺序从先购应税住房中扣除免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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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没有户籍、没有企业、同时没有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不扣除免税区。

七、税收减免和税收缓缴

(一)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房产税。

(二)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凡在重庆有户籍、企业和工作条件的纳税人,从当年起免征所得税。如果他们已经缴税,他们将被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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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延期纳税。

八、收集和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购买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征收,应纳税额按月计算,为期不到一年。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的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维护。

X.支持措施

(一)近两年,根据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年度平均价格,计算确定主城区九个区的新建商品房平均交易面积。

(二)有关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建立存量房屋交易价格比较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税收参考值。存量房屋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计税参考价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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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机制。如果你不能提供应税住房个人转让的纳税证明,你就不能办理房产转让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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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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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欠税公告后,纳税人未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应当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房产税征收规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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